很多情况下,路婚后的探望小孩总被对方扰乱,比如说A和B离婚后,孩子C被法院判决归父亲A抚养,同时判决书中也明确规定了母亲B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然而,A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干扰、阻挠,甚至拒绝B探望孩子C。面对这种情况,B感到非常苦恼,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了解如何行使她的探望权。那么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办才好呢?
Ivan建议各位了解一下下面的知识,必要的时候还是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离婚孩子没判给我,我就不能看孩子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即使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孩子依然是双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血缘的纽带不会因为离婚而断裂。孩子无论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他们仍然是父母共同的孩子。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并未结束,当孩子与一位家长同住时,另一位家长有权定期探望孩子。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非监护方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存在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这一权利的确立,一方面满足了父母对孩子情感上的需求,帮助他们继续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促进孩子情感的稳定和个性的全面发展,减少因父母离异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B要求探望孩子,A及其家人有协助小靓探望孩子的义务,A及其家人不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反而阻却探望,剥夺了作为母亲B的探望权,与法律相悖。
然后,“我想看孩子,可对方不让我看怎么办?”绝对不能凉拌!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本案中,判决书上明确了B享有探望权,A及其家人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执行。如果A仍不协助B履行探望孩子的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一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另外B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A的抚养权,使孩子归自己抚养。
当然就是说在处理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是那些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个人或组织,而不是孩子本身。由于探望权的争议本质上涉及的是人的关系,这与处理财产纠纷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划扣资金、冻结账户、查封或扣押资产——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探望权的争议中,我们不能将孩子作为执行的对象,更不能采取任何抢夺孩子的行为。
Ivan认为任何试图通过强制手段控制孩子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极有可能对孩子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造成长期的、不可逆转的伤害。孩子不应成为父母之间权利斗争的牺牲品。因此,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以孩子的福祉为首要考虑,确保执行方式尊重孩子的权益,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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