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离婚夫妻上法院是由于感情纠纷或财产纠纷,但是有些案例却不是,比如说这个关于离婚后擅自更改小孩姓氏的例子,曹某和李某这对离婚夫妻,为了儿子的姓氏问题走上了法庭。他们不仅互相起诉,还将负责改名的公安分局列为被告,指控其行政违法。面对这样独特的案件,法院最终会支持哪一方呢?
法院最终判定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任何一方在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曹某对小孩的监护权未被人民法院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失效。如果李某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与曹某协商一致,并且双方需到场签名申请。主要根据如下几个法条:
1、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还有一个就是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结果就是,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当然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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