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的马来西亚硕博留学人数很多,所以这个关于留学服务合同纠纷的也很多,其中不乏是留学服务机构夸大宣传造成的错,很多还是中介的中介,所以专业程度比较低,造成了一些没有必要的纠纷最终走向法律起诉的层面,Ivan给各位可以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或许你身边的人就会有。
A的故事,找朋友们处理本人留学马来西亚服务事宜并最终产生纠纷,所以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A与B2签订的《留学服务协议》;2、判令B2向A返还合同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A支付之日起至B2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B2承担。事实和理由:A经B1介绍与B2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留学服务协议》,合同第一条约定:由B2协助A完成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入学申请;协助A办理并完成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学籍注册;确保A获得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合同总金额为199000元,分两次缴费,第一次为签订合同后提交申请资料时,缴纳第一期费用150000元,第二次缴费为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时缴纳第二期费用49000元。A于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第一期费用150000元后,B2至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协助A获得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致使A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A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事情的复杂经过Ivan这里就不做细说,相信各位看了法院的最终判决也能最终知道一二,法院认为,本案A与B2签订的《留学服务协议》虽名为服务协议,但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实为委托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顺利完成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入学申请、完成该校硕士学位的学籍注册、确保乙方顺利获得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等。以此得知,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A到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留学,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被告虽提交载明A姓名的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未证明其来源及出处,紧接着B2又替A申请了马来西亚国民大学并要求其参加了面试,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A在参加面试直至办理签证时也不知情自己参加的是马来西亚国民大学的面试,最后张老师要求A到马来西亚国民大学留学并交纳剩余合同款项,A不同意,并要求退费,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退还费用的具体金额,被告虽提交为A申请留学支付的各种费用,但无法证明其支付的费用与申请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有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B2的违约情节、B2的服务内容等酌定扣除B2付出的劳动成本15000元,B2应退还A135000元。对A主张的利息,双方并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A要求B1承担退款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A与B2签订的《留学服务协议》;
二、B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返还留学服务费用135000元。
三、驳回A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A负担30元,B2负担2970元;保全费1270元,由B2负担。
所以这里Ivan总结一下就是,如果你是已经确实收到客户钱的,但是又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走,那么大概率后面就是对自己不利,比如说上面这位被告虽提交为A申请留学支付的各种费用,但无法证明其支付的费用与申请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有关,所以法院是不管的,各位如果确实受到中介的伤害,还是要法院上较量一番为好,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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